大家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监察追溯时效为2年,实践中处理社保争议的机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税务机关,各机构甚至同一机构对于社会保险的追诉时效观点不一。特别是“社保税征”以来,越来越倾向于认定补缴社保争议不受追溯时效限制。下面就来看看不受追溯时效限制的理由。(一)《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受时效限制,且明确规定了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二)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此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是否构成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2019)渝行申156号民事判决持前述观点。实践中对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的处理,是否必须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程序(适用2年查处期限)进行处理,存在不同理解或做法。有观点认为人社(劳动)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的2年期限,但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2017)粤71行终193号判决书中法官持该观点。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等社会风险,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足以说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基本保障属性,该属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总则条文中得以充分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部门处理相关投诉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只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对有关社会保险权益受侵害的投诉作出正确区分后,充分考虑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属性,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社会保险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人社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0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企业如何尽可能降低风险和损失?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并不因当事人的承诺、放弃或协商而免除。因此,该缴纳的社保还是必须要缴纳,否则,员工事后反悔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社保部门主动查处,企业还是得老老实实补缴。
有的企业会说,我也有合规意识,但是员工劳动关系管理、社保缴纳报销等实在是太复杂,企业没有多余精力和社保专员办理。而且各种费用加起来好高,企业也很难负担得起。这个时候企业不妨试试我们51社保的企业生命全周期服务。
(点击图片可看大图)
选择51社保的一些优势:
① 解决合规和成本平衡一体化问题。16年行业经验,倡导用工/个税/五险一金多维平衡,满足企业发展合规需求。大规模底层技术能力让计费更准确,SaaS平台全流程透明,结果可验真。
② 衔接共享服务数字化体系。与企业内部共享服务/财务系统对接,提升管理效率,共同推动数字化发展。
③ 强大的劳动/五险一金/个税三法融合专家团队,累积多年的多维度用工风险把控和处理经验,助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发展。
51社保以完善的产品线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当然,对于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而企业又实在想用人的话,让员工本人写上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保的申请或者承诺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员工事后不能再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因此给员工另行支付社保补贴的话,记得一定要明确写明这笔钱是社保补贴,这样的话,即使事后要补缴,前面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还可以相应抵充,否则,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就会被作为给员工的工资或福利白送给员工了。
以上两点,不同地区的实操可能有细微差别,但大部分地区通过以上两种办法,可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之前51酱也写过推文,想了解相关案例的HR可以关注一下:员工签字放弃社保,企业赔偿13万!员工书面放弃社保的5种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员工写了申请或者承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将由企业承担。企业要想分解这一风险,必须购买商业保险,而且必须购买雇主责任险,而不是人身意外伤害险。
关于51社保
众合云科旗下品牌51社保,是技术驱动的薪税保综合服务商,以101HR科技平台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国 130+ 城市的全直营客户支持网络,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人力资源互联网共享服务。
101HR是新一代企业薪酬福利SaaS平台,包含五险一金标准化、薪酬标准化、外包与派遣、商保与福利等管理模块,为企业带来高效、便捷、稳定的人力资源服务。